關于下發我市普通住宅區最低物業公共服務
分項目收費指導性標準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昆侖街辦,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有關單位:
為深化文明城市建設,全面提升我市住宅區物業公共服務水平,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溧陽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結合當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按照質價相符的原則,現下發我市普通住宅區最低物業公共服務分項目收費指導性標準,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普通住宅區最低物業公共服務分項目收費指導性標準詳見附件《溧陽市普通住宅區一級一類物業公共服務分項目收費標準表》。表格所列服務標準為全市最低物業公共服務標準,對應收費為最低收費標準(全項目收費標準合計為0.5125 元/㎡.月)。
1.一級一類服務標準以下普通住宅區未成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其物業公共服務費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指導與監督下,公開真實、完整、有效的相關信息,向業主征詢意見,經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半數以上的業主且占總戶數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形成業主共同決定,對照住宅區最低物業公共服務標準實施調整收費并約定執行。
2.一級一類服務標準以下普通住宅區已成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其物業公共服務費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
物業服務企業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舉報投訴電話等有關情況。同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合同的約定,定期公示物業公共服務費、汽車停放費、經營公共設施收益收支情況,以及公共水電費分攤等情況,接受全體業主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本通知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執行。